四川通过一批新规!涉及乡村振兴、嘉陵江流域生态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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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

  11月25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条例在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加强了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衔接、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用法规形式将促进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固定下来,有利于凝聚全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要素保障,科学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潜力。

  明确可制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获表决通过

  11月25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新条例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精神和相关要求的同时,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立足促进我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建立川渝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通过持续深化川渝合作,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

  条例同时明确可以制定相应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更好规范执法新形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新发展理念。

  川渝协同立法再结硕果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11月25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是川渝两省市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首次协同立法尝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负责人表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作为四川省流域立法、区域生态环保协同立法的首次积极尝试,以“四川条例”+“重庆决定”的形式,同步通过、同步公布、同步实施,探索了协同立法新模式,为各市州间开展区域生态环保、流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借鉴经验,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战略部署、是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行动,是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的拓展和延伸,必将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落地见效。

  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获表决通过

  11月25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四川作为“千河之省”,河流、湖泊众多,现设立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5万余人,全省8596条河流、417个湖泊、12个重要天然湿地、8109座水库和5002条重要渠道全部被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现了全省各类水域的全覆盖。条例对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7市州迎来新法规

  11月25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广安市西溪河岸线保护条例》《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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