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日报 张竞】【点击举报】
日前,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因落实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紧急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可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到特殊紧急事件结束为止,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化土地储备计划调整、审批和备案程序,严格储备土地入库审核,统筹推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统一组织储备土地供应。
对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完成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供应储备土地必须取得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统一电子监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