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巴中市巴州区辖区内个人房产租赁税费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出租房产或取得房产租赁收入的自然人为个人房产租赁税费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时间
个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或取得房产租赁收入的,在签订合同或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次性取得多年租金的,一次性缴纳相关税费;分期取得租金收入的,则分期缴纳相关税费。
三、申报地点
房产所在地在巴州城区江南片区的,到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提供涉税资料;房产所在地在巴州城区江北片区的,到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提供涉税资料;房产所在地在枣林、大茅坪、青山、平梁、玉堂的,到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涉税资料;凭税务所核实后的涉税资料到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缴纳事项。房产所在地在梁永镇和鼎山片区的,到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房产所在地在曾口片区的,到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房产所在地在清江片区的,到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房产所在地在化成片区的,到巴州区地方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应报送的纳税资料
(一)房产所有人或代管人应向地税机关报送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人或代管人身份证、租赁合同、联系电话及其它资料。以上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原件后分别留存复印件。
(二)房产承租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取得的上述资料,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法律责任
(一)房产所有权人、代管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滞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产所有权人、代管人、承租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课处罚款。
(三)房产所有权人、代管人拒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产所有权人、代管人拒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对外公告,并将房产所有权人、代管人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特此通告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