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四川交通运输厅 】【点击举报】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维护正常的通行和收费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川交发[2014]1号),有力推动了超限超载治理,阶段性目标任务已经完成。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文件至2019年1月14日到期后,不再执行。

  二、从2019年1月15日起,不再执行对二轴、三轴正常装载货车计重收费20%的优惠和四轴及四轴以上正常装载货车计重收费30%的优惠,均恢复为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

  (一)高速公路:0.075元/吨•公里。

  (二)一级公路:0.05元/吨•公里。

  (三)桥梁和隧道:0.65元/吨•公里。

  三、正常装载的标准集装箱车辆、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0]726号)规定,对使用四川ETC卡且正常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其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总额的95%收取,欢迎司机朋友到省内各地银行ETC服务网点办理(可关注查询“四川高速公路ETC”微信公众号)。

  五、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通行服务保障,提高服务质量,为司机朋友们提供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咨询服务电话:12122、12328、028-85526400,18581955100。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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