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鸭肉冒充牛羊肉、馒头里加糖精钠……巴州公安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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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8年,刘某与其妻子张某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经营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医药招商网发现并联系商家王某,先后从商家处购买了每板12粒的不明成分的裸板胶囊(没有任何商标的胶囊)7万余板。

  刘某在明知该胶囊内含有“西地那非”的西药成分下,为了将药品包装销售,伙同其妻子张某在其位于巴州某小区家中,不断地用私自印制的蛹虫草丝芪胶囊、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包装盒与说明书,按每小盒装1板裸板胶囊和一份说明书、每10小盒装1大盒包装成“虫草活肾”“西域男金”的男性保健产品。夫妻二人印制宣传册雇人在巴中市内各处进行宣传,二人分工明确由刘某跑销售、收货款,张某打包发货,两人多次将包装好的假药通过快递、物流、送货上门等方式向四川、北京、山东、福建、广东等十余个省市进行销售,先后共销售了7万余小盒合计84万余粒胶囊,销售金额共42万余元。该案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8人。该案已移送起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李某与山东张某商议在牛肉、羊肉中加入鸭肉做成雪花肥牛肉砖、羊肉砖以每吨1.95万元的价格进购,同时聘请何某为生产牛、羊肉卷的负责人,进行雪花肥牛卷、羊肉卷的生产。利用切片机切成牛、羊肉卷,何某按照李某的指示将含鸭肉的雪花牛肉砖、羊肉砖切卷,陆续生产包装成500g或200g每盒雪花纯肥牛、羊肉卷进行销售至巴中、遂宁、宜宾等地,销售金额110万余元。该案刑事拘留3人,现已移送起诉。

  案例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张某在经营农资门市部期间,在明知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从外省花费7万余元进购除草剂等不合格产品,后以高于进价30%的价格面向巴中及周边人员进行销售,销售总金额9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该案取保候审2人,现已移送起诉。

  案例二、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位于巴州区馒头店经营者朱某,由于生意不好做、市场竞争大、成本高,在明知制作馒头时不能添加糖精钠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购买含有糖精钠的复配甜味剂在馒头里添加,以此代替红糖或白糖降低成本。2022年4月至8月期间,朱某陆续将含有糖精钠的小馒头销售给过往的路人及批发给商家,销售共计金额6900余元。该案已移送起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五: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2年以来。何某伙同阿某在巴中市巴州区钟鼓楼街露天摊点,以每件50元至129元不等远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冒牌耐克、阿迪达斯服装。何某负责进购冒牌耐克、阿迪达斯服装和日常销售,阿某负责提供销售摊点、进货资金。共销售总金额15万余元,从中获利7万余元,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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