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和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同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等法律规章,现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以以下牟利为目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
1.未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违反一般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进行投诉举报。
2.不配合执法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提供虚假的投诉人信息或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投诉人信息、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有明显组织策划的行为。
4.隐瞒、夸大或捏造事实进行投诉举报。
二、严禁以以下知假买假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
1.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再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金。
2.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继续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
3.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
三、严禁以以下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
1.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
2.多人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
3.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和不实举报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投诉举报或在处理投诉举报中一旦发现投诉人、投诉事由存在以上情况的,将进行甄别处理,一旦判定为恶意投诉,我们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将立即终止调解,并建立恶意投诉举报台账。同时,我们将积极广泛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