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州区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外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国有、集体林场和风景名胜区、景区、寺庙、加油站等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周边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它活动。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并消除现场火灾隐患、制定应急防控方案、做好应急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落实四级包保责任、村民挂牌轮流值班、10户联保和巡山护林员制度,确保封住山、管住火、看住人。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举报电话:(0827)5200119。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