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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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巴中市巴州区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拟征收巴州区光辉镇虎家梁村1组集体土地0.9138公顷,其中农用地0.767公顷(含非基本农田耕地0.646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4公顷),建设用地0.1468公顷。经测算,本次征后有17名农村居民将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其中安置劳动力11名。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相关费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有关规定,本次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143号)执行,每公顷3.645万元。征收每亩耕地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经测算,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为28.438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9.9021万元,共计58.3404万元。

  本次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直接支付给产权人个人,并签订补偿协议。

  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严格按照文件政策要求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筹措及到位情况

  我区已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备齐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各项费用,保证依法按时足额到位。上批次征地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各项补偿费用的现象,也未发生因征地和补偿引发的群众信访。

  三、征地涉及的住房拆迁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的住房安置采取划拨土地自建、政府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点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拆迁实行政府统建的按拆迁户每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同等面积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标准给予补偿。同时,根据农民意愿,也可以在符合城镇、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采取留地自建还房安置,人均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旧房拆迁按川府函〔2012〕127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巴中市人民政府将在征地批准后6个月内对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

  经测算,本次征地应安置农民17人,其中劳动力11人,征地批准后全部登记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政府为农转非劳动力免费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失地农民个体经商、兴办实体,同样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该方案待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后,我区将抓紧按方案做好征地后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征地中、后期出现的问题,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和保证征地后的社会稳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7月3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巴中市巴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查询举报电话:0827-2631280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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