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细化措施让农民工工资“不差钱”

缴纳保证金 设置专用账户

【来源: 巴中日报 郑栋梁】【点击举报】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解决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我市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对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等进行了细化明确。那么,我市的贯彻落实意见具体如何实施?实施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

  问:哪些工程项目需要缴纳工资保证金?如何确定缴纳比例?

  答:凡是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巴中修建的在建工程项目,需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其中,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其他情况下,若施工方按规定落实保证金制度的,根据施工方未拖欠工资年限、在建(新增)工程项目数,其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工程施工合同额(年度合同额)的0%-2%(单个工程存储上限为800万)。

  此外,若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巴中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存储比例上浮为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为5%。

  问:保证金能否动用?工程完工后,是否返还?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清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履行的,经办银行凭市人社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包单位自使用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待工程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不欠薪书面承诺并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

  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哪些情况下需要设立?

  答:所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规定自2021年7月7日正式施行。

  总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其中,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确因特殊情况,总包单位在无法核算当月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可按实际工资发生额向建设单位请拨人工费。

  问: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工人是否需要重新办卡?

  答: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总包单位将核实后的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同时,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此外,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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