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存烟花?你存的不是年味,是“祸源”!

【来源: 成都应急 】【点击举报】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构成严重威胁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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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解读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是指单位或个人

未经国家许可从事

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

在辖区范围内

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

均属于非法行为

  0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从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如何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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