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业委会是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召集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合同履行情况,并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
问:业委会的权责边界在哪?
答:业委会的权利源于业主大会授权,有明确的边界。例如,不能自行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决定使用维修资金或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更不能私自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并支配收益。这些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大事,必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本身也不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问:那谁来监督业委会呢?
答:监督是多渠道的。首先,全体业主是最终的监督者,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业委会委员。其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如果业委会的决定违法违规,街道可以责令其改正或撤销。
法律法规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有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委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业委会成员的罢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对业委会全体的罢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同时,对于罢免程序,也特别进行了明确,让操作性更强。
在对业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