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 买房需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来源: 巴中晚报 张娇】【点击举报】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及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近日,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巴中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将于7月10日开始施行。

  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其中提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办法》中规定,针对商品房预售前,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具备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条件。

  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不得将已售出商品房再次销售。

  建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及时公开信息将被处罚

  针对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将建立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核验。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定监管银行,开设监管专用账户,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发企业预售期内任何形式收取的购房款,必须及时全部缴存至监管账户,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的,发放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划转至该项目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每四层或每月申请一次,用于项目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民工工资等。并建立预售资金保底金制,保底资金按销售累计足额收存后方可使用。监管项目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留存保底资金不得超过50%;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可以申请全额使用,以及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预售资金监管。

  相关部门将会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巡查和市场监管,如有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相关建设手续违法开发建设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代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进行销售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开发企业将已售出商品房再次销售的等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处罚。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使用监管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该项目的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的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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