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近日,我局在工作中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并初查发现:
章某(男,30岁,S19 Club酒吧员工)居家隔离期间,本应遵守足不出户、拒绝探访等防疫规定,但其拒不配合封闭管理,擅自外出到茶楼喝茶打牌,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疫情出现后,S19 Club酒吧相关负责人董某(男,31岁)漏报员工信息,不按疫情防控规定执行场所管理,造成章某等人漏管,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章某、S19 Club酒吧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某之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
茗都茶府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女,26岁)拒不执行锦江区疫情防控通告之规定,擅自开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茗都茶府及负责人向某某立案调查。
目前,章某已在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隔离治疗,所有相关密接、次密接等人员均已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涉疫小区、相关风险场所均已被管控。
公安机关提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是广大市民、单位应尽的义务。对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回来不守规矩在外“乱跑”隆昌一男子被拘10天!
4月5日,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对不按规定居家隔离的上海返隆人员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介绍:陈某,男,四川省隆昌市人,3月30日晚从上海市返回隆昌市家中。陈某向所在村委会进行了报备,工作人员告知其从中高风险地区回隆,必须居家隔离七天、健康监测七天,陈某虽口头答应,但未严格执行。3月31日至4月1日,陈某多次与朋友前往隆昌城区餐饮店就餐、酒店住宿、歌城唱歌,在公共场所进出未扫码。4月2日,陈某到医院做核酸检测时发现已被确定为黄码人员,其仍未及时返回家中隔离,还在外就餐。
隆昌市疫情防控人员介绍:4月4日接到通知,陈某从上海返乡时,乘坐的航班中有一人确诊为新冠病例,陈某属于密切接触者。由于其不按照村委会要求,严格遵守居家隔离防疫措施,在判定为密接后,造成有其次密接人员30余人被隔离,其活动过的多家营业场所被暂停营业,给隆昌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重大风险。
4月5日,隆昌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目前,已对陈某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犍为3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4月9日凌晨,犍为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3月30日,犍为县黄某某(女,42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3月27日,黄某某与莫某某(男,42岁)、余某某(男,42岁)从上海经成都回犍后,未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违规组织聚集聚餐,多次外出购物,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莫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现犍为县公安局已对三人依法立案侦查。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报备还聚众打麻将,5人被拘!
4月9日,四川甘孜州康定市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
从成都涉疫风险点返回后,张某违反防疫规定未主动报备,反而邀约他人聚众赌博,结果张某被拘16日,其余4人被拘3日。
警方介绍,清明节期间,甘孜州康定市居民张某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成华区等地的涉疫风险点逗留。
4月4日返回康定后,张某未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备,也未落实居家隔离“三天两检”规定。
5日,张某与李某、樊某、潘某到何某家中打麻将造成人员聚集。6日,张某因黄码被集中隔离。
经调查,因违反防疫规定、参与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之规定,警方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6日的处罚。李某、樊某、潘某、何某因参与赌博和提供场所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甘孜警方提醒:“抗疫是头等大事”“赌博是违法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于拒不执行防疫规定,造成风险隐患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处。
南充南部县确诊患者唐某某被立案侦查!
4月10日,南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全文如下:
警情通报
2022年4月5日,南部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报:南部县唐某某(男,23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经查:2022年4月2日,唐某某从上海市经苏州市、西安市返回南部县,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上海居住史,违规外出购物,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唐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我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防疫工作,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疫情传播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部县公安局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