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药店,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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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监测作用,省药监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零售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督促零售药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零售药店严格落实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日常清洁、通风消毒、规范设置“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购药人员扫码登记、亮码通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要求;对体温≥37.3℃、健康码非绿码人员,不得向其销售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引导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严格做好“四类”药品销售(含网络销售)实名登记工作,询问并记录购药(用药)人员是否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症状和14天内旅居史,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登记信息,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共同推进疫情早发现、早处置。

  通知强调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科学、精准防控原则,全面排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漏洞,尽快补齐薄弱环节,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分级分类制定“四类”药品管控措施。本土疫情处置期间,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内的零售药店,可采取暂停销售(含网络销售)“四类”药品等措施;对其他区域内零售药店,可采取附条件销售“四类”药品等措施;指导零售药店准确掌握“四类”药品品种,充分运用信息化、智慧化等管理手段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工作,防止发生漏登、错登、漏报等情况。要进一步加大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力度,将“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信息报送等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疫情防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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