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迎来多项变化

【来源: 巴中日报 李建军】【点击举报】

  为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保障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是对2017年《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记者采访了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费用征缴 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0年

  《办法》明确,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缴费基数上,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在缴费费率上,用人单位7%、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9%。巴中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5185.00元/月。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0年。参保人员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办法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以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或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按补缴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缴纳,补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

  转移接续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相互转接

  《办法》规定,参保人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可以相互转接参保关系,参保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另外,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本市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转移手续,缴费当月即可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低于20年且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如果参保人员自愿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或者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医保待遇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至家属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在本市办理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报销比例上,优化调整市外住院报销比例。明确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为按照转诊程序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75%,未按照转诊程序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70%。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上增加5%。

  《办法》增加了生育保险。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新增16种门诊慢特病。其中一类门诊慢特病新增10种,二类门诊慢特病新增6种。“将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慢性病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从制度层面解决慢病患者只能选择住院治疗的弊端。”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办法》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及缴纳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办法》明确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慢特病、生育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4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万。

  《办法》还明确了结算时限。增加“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即时结算;不能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原则上至次年6月底前凭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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