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个办法说清楚了

【来源: 巴中日报【点击举报】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出台《巴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哪些地方可使用专项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共用部位,是指在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据介绍,商品住宅的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交纳。拆迁安置还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拆迁人按标准交纳。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5%。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同时,根据《办法》,一幢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主动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如何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办法》也对怎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按照规定,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也有严格规定。

  首先,应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等。

  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涉及‘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事项,应得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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