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审结一起因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危险作业罪”的案件,当事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也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巴中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
今年6月7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枣林镇加油站斜对面的一家废弃厂房内,有人长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数量多,危险性大。接到举报后,巴州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举报地点进行核查。
巴州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孙旭东告诉记者,执法人员赶到经营点时,发现经营点内有三个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的储存罐,现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共计27.8吨,而现场并无安全储存条件。了解情况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暂扣,并对储存地点进行了封存。
7月7日,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立案侦查;8月27日,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月30日,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安全生产无小事,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被告人雷某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经营储存场所距厂房、铁路、公路、加油站较近,一旦发生爆炸,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具有现实危险性。
另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的宣判,将极大震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巴州区、经开区先后办理了3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15人,目前已宣判1人,14人正立案侦查,在全社会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效应。”巴中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陈迹介绍,据统计,今年1至11月,巴中市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00多家,行政处罚178家次,罚款677万元,其中非事故罚款266万元。
接下来,巴中将针对案件移送不力,移送程序受阻、案件监督乏力等问题,持续开展行刑衔接工作,实现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合理界分精准打击,以期实现真正的当罚则罚,当刑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