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消防为您详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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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解读 《规定》的亮点有哪些?

  《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对此,有关消防专家对其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明确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规定》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这个问题。《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是明确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的基本条款。

  亮点二、明确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居(村)委会应当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即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详见《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亮点三、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这是一种很好的立法手段,通过行政法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再结合《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样规定以后,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亮点四、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详见《规定》第五条)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有所区别,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详见《规定》第六条)

  亮点五、回应高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和创新管理手段,完善法律责任

  《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详见《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规定》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细化消防设施管理,增加罚则,用以强化高层建筑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详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二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详见《规定》第三十一条)

  三是细化了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规定》对高层建筑防火检查、巡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不具备自主维保能力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同时,《规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置、资格、技能要求等进行了细化。(详见《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是明确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修改造的经费来源。《规定》明确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详见《规定》第三十三条)

  五是《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并设定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种类、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规定》所列举的七种违法行为,均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消防执法监督中又常见的,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予以惩戒。(详见《规定》第四十七条)

  亮点六、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消防机构曾经多次下发《通告》等规范文件予以治理。从立法文件看,《规定》首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详见《规定》第三十七条)

  亮点七、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消防安全评估,近年来在多次规范性文件中提及,但在法律规范中属于首次。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详见《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亮点八、《规定》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救,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一章六条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

  《规定》充分考虑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和业态特点,规定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对预案演练频次进行了具体明确。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详见《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关于《规定》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或说明的地方?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编写组经与住建部门多次协商,住建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应以和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前提,且应当考虑其资金费用等实际问题。经认真考虑和调研、征求意见,将高层建筑区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对此进行了明确,体现既尊重合同约定,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等方面明确要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指南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加,这些高层建筑是城市繁华和文明的标志,然而也给公共消防安全带来了新的风险,给火灾预防和扑救带来了严峻挑战。

  高层建筑火灾案例回放

  2021年3月9日,石家庄市中心地带,建设大街范西路交叉口东南角,高达111.6米共26层的众鑫大厦突发火情。火灾发生后,楼内商户、工作人员和附近7栋居民楼居民第一时间已安全撤离,因此没有人员伤亡情况。

  2020年4月29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一高层建筑发生爆燃事故,起火地点位于大厦顶层,多辆消防车及救护车到场处置。事故为大楼住户燃气爆燃并导致1人重伤3人轻伤,其中1名重伤员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20年5月15日,上海宝山区一栋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多位住户慌乱之下选择乘电梯逃生,却因起火后停电导致电梯停运而被困电梯之中。消防救援人员赶到后,将电梯门拆开,营救出6名被困群众,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此事件告诉我们,发生火灾切勿乘坐电梯逃生。

  高层住宅火灾主要原因

  1.电气引起火灾

  据火灾统计资料显示,30%左右的火灾是电气原因造成的。在高层建筑内,用电设施设备越多,引发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就相应增大。

  2.明火管理不善引起火灾

  高层建筑往往设有餐厅、餐馆、饭店、食堂等,必然出现厨房用火,甚至出现卡式炉、火锅、煤气烧烤、酒精加热用火等明火。对这些明火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火灾。

  3.吸烟不慎引起火灾

  高层建筑内有下榻的旅客、光临的顾客,也有长租的客户、雇用的员工,人员繁杂,吸烟者难以禁绝。有的旅客在客房内躺在床上吸烟,有的顾客在公共场所吸烟游览,有的吸烟者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在废纸篓里,如此种种,极易引起火灾。

  4.日常电器故障引起火灾

  在高层建筑内设有多种电器设备,如空调、排风机、冷冻机、电动机等等。这些电器设备如果质量有问题或对其缺乏维护保养,也有可能运行不顺,磨擦发热,引发火灾事故。

  5.违章作业引起火灾

  如:室内装修、电气焊等。

  高层发生火灾时如何自救

  1.保持冷静

  以往的火灾中,有些人盲目逃生,如跳楼、惊慌失措,找不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失去逃生时机而死亡。在发生火灾时,保持心理稳定是逃生的重要前提,若能临危不乱,先观察火势,再决定逃生方式,运用学到的避难常识,把灾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2.利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自救逃生

  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或扶梯,要向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剪刀楼梯等方向逃生。进入人员聚集场所时,应首先观察和熟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失措,应及时向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方向逃生;疏散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指挥,分流疏散,避免争先恐后,朝一个出口拥挤,堵塞出口。盲目逃生,往往欲速则不达。

  3.寻找避难所逃生

  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阳台、上人屋面等待救援;如果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需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即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延。无论白天或者夜晚,被困者都应敲打金属物件、投掷细软物品、夜间可打手电筒、打火机等物品的声响、光亮,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险境。

  4.在逃生过程中要防止中毒

  高层建筑有些部位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海绵、泡沫塑料板、纤维等装饰物,火灾发生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在逃生过程中应用水浇湿毛巾或用衣服捂住口鼻,采用低姿行走,以减小烟气的伤害。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摘登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本地播报 电动自行车停放楼道最高罚款1万元

  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提醒:可拨打“96119”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

  作为城市重要的短距离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7月29日,记者从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在高层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的行为明确可予以处罚,最高罚款1万元。我市各级消防部门将重点对高层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情况进行排查,提醒市民及时改正。

  据介绍,近年来,电动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的火灾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电动车是易燃火源、燃烧物,也是毒气弹。停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车一旦起火,燃烧迅速并产生大量烟气,同时火势会形成烟囱效应纵向蔓延,压缩逃生时间和空间。电动车起火后,因防火门未及时关闭造成烟气进入楼梯间内,平均温度可达370℃,最高温度超过1000℃。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当,造成的危害难以预估。

  那么,居民电动自行车该如何停放和充电呢?《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第三十七条第3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为避免电动车进入高层楼房,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业主微信群、公告栏、开展线下讲座等形式,让业主了解电动车自燃的危害,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维护小区的环境。在小区设立统一电动车停放点位,保持停放间距,并在电动车统一存放点配置相应规格的灭火装置,加装监控探头、烟感报警等装置。公共区域除设置统一的电动车停放区域外,逐步引入具备紧急断电功能的电动车充电装置,方便业主在户外指定安全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许兴智介绍,高层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充满整个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或在楼道里充电的行为极易引发火灾。因此,电动自行车存放楼道内并在楼道里充电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可以与所在建筑管理单位、所在小区物业反映问题,也可以拨打“96119”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

  ■链接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6462起。从火灾场所看,居民住宅、自建房和沿街门店是电动车火灾高发场所。从起火原因看,电气故障和自燃是造成电动车火灾的主要原因,分别占电动车火灾总数的62.1%和23.5%;而电池单体故障、电气线路短路是导致电动车电气火灾的根本原因。从发生月份看,电动车火灾随气温升高呈逐月上升的趋势明显,6月份1215起,比1月份增幅高达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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