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源毒鱼 巴城男子遭了

【来源: 巴中日报 李俊如】【点击举报】

  巴城市民也许还记得,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因有人在大佛寺饮用水源保护区投毒捕鱼导致全城停水。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毒鱼事件进行了庭审。当事人岳某某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2018年11月13日,巴城岳某某为了增加收入、补贴家用,采取用药下毒捕鱼的方式,到大佛寺取水泵站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将自行购买的30瓶“甲氰菊酯”农药投放至巴州区枣林镇青滩电站下游300米河段,造成巴中城区饮用水源被污染,出现大量鱼类死亡的现象。当地村民发现岳某某的投毒行为后立即报告渔业部门,正在作案的岳某某被当场抓获。

  投毒捕鱼事件发生后,巴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在全城立即停止供水,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检测,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全城在14小时后恢复供水,岳某某的投毒行为给巴中圣泉水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在庭审现场,检察官对“11·13”毒鱼事件被告人岳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诉讼,并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破坏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致使生态环境受损,严重影响到了巴中居民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依法诉请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岳某某赔偿渔业损失400元;对野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2000尾鱼苗或支付增殖放流费用3000元);被告人岳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其毒鱼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当庭还一并审理了巴中圣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岳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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